憲法判決4個月後的死刑執行,可以嗎?

昨天,黃麟凱被槍決了。 他該不該死,不是這篇想要探討的問題,這篇想要談談他的在憲法上的權利有沒有得到確保。 1 … 繼續閱覽 憲法判決4個月後的死刑執行,可以嗎?

113年憲判字第8號:什麼叫做「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

死刑的憲法判決指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 繼續閱覽 113年憲判字第8號:什麼叫做「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

797號解釋:行政文書的寄存送達

2020年11月20日,大法官作出797號解釋,這號解釋關於行政文書的寄存送達。 什麼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規 … 繼續閱覽 797號解釋:行政文書的寄存送達

789號解釋和現行實務運作有什麼差別?

789號解釋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時,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的例外規定,大法官作了合憲性解釋。這和現行的司法實務運作,差別在哪裡?因為這號解釋的出現,司法實務有什麼要改變的嗎?

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的傳聞例外,該怎麼解釋跟適用?

大法官在2020年2月27日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做出789號解釋,這是一個合憲性解釋,大法官設下了兩個要件:解釋條文從嚴、衡平補償措施。
首先,是否構成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第1款情形,而可以例外讓警詢陳述作為證據,要嚴格解釋這個條文。其次,如果在嚴格解釋後,構成該條的傳聞例外情形,法官認為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時,因為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受到限制,所以要給予有效的訴訟上補償措施。

釋字789號:性侵被害人的警詢陳述,可不可以作為證據?

2020年2月4日,大法官針對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舉行公開說明會。2月27日,大法官作出釋字789 … 繼續閱覽 釋字789號:性侵被害人的警詢陳述,可不可以作為證據?

土地徵收「之後」的正當法律程序

當土地被國家依都市計畫法徵收後,如果國家並沒有在計畫期限內使用,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期限屆滿後5年內,請求 … 繼續閱覽 土地徵收「之後」的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