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二:憲法保留、組織法及權力分立

前一篇,提到793號解釋的案件由來、釋憲範圍與結論。這篇要繼續談,大法官給的理由是什麼。 解釋一共有五大爭點, … 繼續閱覽 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二:憲法保留、組織法及權力分立

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一:案件由來、釋憲範圍與結論

109年6月30日,大法官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個合議庭聲請的3個關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 … 繼續閱覽 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一:案件由來、釋憲範圍與結論

789號解釋和現行實務運作有什麼差別?

789號解釋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時,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的例外規定,大法官作了合憲性解釋。這和現行的司法實務運作,差別在哪裡?因為這號解釋的出現,司法實務有什麼要改變的嗎?

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的傳聞例外,該怎麼解釋跟適用?

大法官在2020年2月27日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做出789號解釋,這是一個合憲性解釋,大法官設下了兩個要件:解釋條文從嚴、衡平補償措施。
首先,是否構成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第1款情形,而可以例外讓警詢陳述作為證據,要嚴格解釋這個條文。其次,如果在嚴格解釋後,構成該條的傳聞例外情形,法官認為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時,因為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受到限制,所以要給予有效的訴訟上補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