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解釋的保全處分(一)

釋字585號解釋是釋憲史上第一次的暫時處分聲請,大法官在釋憲文中首先指出,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是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4。其制度屬於法律保留範圍,應該由立法者以法律明文規定制度內容。然而,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還沒有明訂保全制度前,大法官是可以作成暫時處分的。

釋字760號解釋:警察特考後的間接性歧視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系爭規定)規定,「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 … 繼續閱覽 釋字760號解釋:警察特考後的間接性歧視

二元訴訟制度與審判權歸屬

連續兩週,大法官會議都做出關於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間審判權歸屬的統一解釋,這篇希望來談一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爭議出 … 繼續閱覽 二元訴訟制度與審判權歸屬

國營企業職員的撫恤金訴訟,應該由誰來審理?

106年12月29日,大法官召開今年最後一次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759號解釋,跟上週的758號一樣,都是關於審 … 繼續閱覽 國營企業職員的撫恤金訴訟,應該由誰來審理?

既民法、又公法,該由誰受理?

上週五,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58號解釋,應該是本年度最後一個解釋。這個解釋是一個統一解釋,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聲 … 繼續閱覽 既民法、又公法,該由誰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