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爸爸的救濟之路-下集:大法官的不受理

蘇滿堂先生的兒子蘇詠盛在96年入伍,99年4月27日從4樓墜落不治。國防部調查後,認為蘇詠盛是因為郭姓長官不當管教,受到極大壓力刺激後,無法忍受控制自己的行為舉止,而跳樓自殺死亡。99年8月31日,國防部依照軍人撫卹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核定蘇詠盛因病死亡(A處分),蘇爸爸夫婦沒有在期限內申請重核而確定。

蘇爸爸的救濟之路-上集:新的刑事判決,能不能重啟行政程序?

2020年3月20日,大法官除了做出790號解釋外,也不受理30個聲請案。其中的第一案,聲請人蘇滿堂的撫卹事件,有來自黃虹霞大法官出具不同意見書,黃瑞明、詹森林及謝銘洋大法官加入。從參與不同意見書的人數高達四人,大概可以知道這是一個受不受理具有爭議的案件。

789號解釋和現行實務運作有什麼差別?

789號解釋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時,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的例外規定,大法官作了合憲性解釋。這和現行的司法實務運作,差別在哪裡?因為這號解釋的出現,司法實務有什麼要改變的嗎?

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的傳聞例外,該怎麼解釋跟適用?

大法官在2020年2月27日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做出789號解釋,這是一個合憲性解釋,大法官設下了兩個要件:解釋條文從嚴、衡平補償措施。
首先,是否構成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第1款情形,而可以例外讓警詢陳述作為證據,要嚴格解釋這個條文。其次,如果在嚴格解釋後,構成該條的傳聞例外情形,法官認為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時,因為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受到限制,所以要給予有效的訴訟上補償措施。

釋字789號:性侵被害人的警詢陳述,可不可以作為證據?

2020年2月4日,大法官針對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舉行公開說明會。2月27日,大法官作出釋字789 … 繼續閱覽 釋字789號:性侵被害人的警詢陳述,可不可以作為證據?

李佳玟教授就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釋憲案法律意見書

2020年2月4日,大法官就「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第1、2款」被害人審判外證據能力的特別規定釋憲案,舉行公開的 … 繼續閱覽 李佳玟教授就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釋憲案法律意見書

788號解釋:廢棄物清理法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下篇

2020年的1月6日,大法官就保力達公司聲請的回收清除處理費釋憲案舉行公開說明會;不到一個月的1月31日,大法 … 繼續閱覽 788號解釋:廢棄物清理法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