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62號解釋:刑事被告的卷證獲知權

原本的規定 依照現在刑事訴訟法的架構,刑事被告的閱卷權利是交給辯護人行使,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 … 繼續閱覽 釋字762號解釋:刑事被告的卷證獲知權

監察院聲請釋憲,法院可以停止審判嗎?

受理國民黨和黨產會某件訴訟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7庭,在去年12月19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北高行的理由是:監察 … 繼續閱覽 監察院聲請釋憲,法院可以停止審判嗎?

律師委託跟拍、裝GPS的民事侵權責任

刑案部分,台北地院刑事庭去年11月判決無罪,但太太對律師跟律師所屬的法律事務所也提起了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律師跟事務所連帶賠償6000萬元,台北地院民事庭在上個月判律師跟所屬事務所應連帶賠償35萬元。

憲法解釋的保全處分(三)駁回暫時處分的釋字們

目前共有11號解釋,聲請人有請求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如前面提到,唯一准許的是釋字第599號解釋,想必您也會好奇其他10號解釋都是哪些案件,以下簡要介紹案件經過以及作成解釋的繫屬時間。

憲法解釋的保全處分(一)

釋字585號解釋是釋憲史上第一次的暫時處分聲請,大法官在釋憲文中首先指出,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是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4。其制度屬於法律保留範圍,應該由立法者以法律明文規定制度內容。然而,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還沒有明訂保全制度前,大法官是可以作成暫時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