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素如與偵查中羈押審查的卷證獲知權

737號解釋「偵查中羈押審查的卷證獲知權」的本案,當年的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在雙子星大樓開發的收賄案件,昨天(2 … 繼續閱覽 賴素如與偵查中羈押審查的卷證獲知權

選出國民法官之後:宣誓到開審陳述

當案件起訴後,法院會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由3位職業法官以及6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來審理判斷一個人有沒 … 繼續閱覽 選出國民法官之後:宣誓到開審陳述

法院,為什麼解任林郭文艷的董事職務?

2020年6月30日,大同公司召開股東常會,由董事長林郭文艷擔任主席。林郭文艷禁止兩個部分股份不能行使表決權, … 繼續閱覽 法院,為什麼解任林郭文艷的董事職務?

課予義務訴訟期間法規變更,該用新法還舊法?

一、案例事實 105年9月30日,國中生A同學在校接受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第二劑的一週後,陸續出現雙膝後 … 繼續閱覽 課予義務訴訟期間法規變更,該用新法還舊法?

提供金融帳戶給別人,會成立洗錢罪嗎?

否定的見解認為,提供帳號是否構成洗錢罪,要看有沒有切斷資金跟犯罪行為的關聯,以及有沒有避免追訴、處罰的犯意。 提供帳戶讓被害人匯入款項,車手再從帳戶內提領,這是詐取財物的犯罪手段,金流透明容易查,形式上並沒有合法化所得來源,沒有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本質、來源的作用,把錢匯進人頭帳戶的行為,並沒有把錢轉換成為合法來源。 車手把錢領出後,雖然發生掩飾或隱匿贓款去向或所在的效果,但這是詐欺既遂的結果。行為人單純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失去對帳戶的實際管理權限,如果沒有配合指示提款或匯款,就沒有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的情況,也沒有積極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的行為,並不構成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