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實施關稅政策,導致全球經濟情勢未明,台灣勞工可能也面臨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的風險。無薪假並沒有法律上的規定,而是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作時數與薪資,所以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才能進行。
2009年,勞動部發布函釋,雇主如果要實行無薪假,因為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必須徵得勞工個人的同意。
2011年,勞動部更進一步發布「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提供勞資約定無薪假的指引,以減少爭議。
📌根據注意事項,企業若要實施無薪假,有幾個基本要求:
一、若未經勞工協商同意,仍然必須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第三條)
二、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六條)
三、一次以三個月為原則(第八條)
四、雇主必須與勞工做成書面約定(第九條)
五、必須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第十條)
關於必須個別協商這一點,110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關於無薪假的一起判決,或許可以給我們一點提醒。
▋公司以張貼公告的方式宣佈無薪假,遭罰2萬元
109年,台中一間公司被勞動檢查發現,要求C員工放無薪假時,沒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只是張貼公告通知全體員工,並要求員工在公告下方簽名表示同意。
台中市勞工局認為這違反了勞基法第22條,對公司開罰2萬元。雇主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已經透過公告與員工聲明書,完成與全體員工的協商程序。
▋法院:公告不能代替個別協商的程序
法院調查後發現:
第一,公司以「實施輪休制度」為由,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輪休日就是減班休息,但是,公司在實施無薪休假制度的時候,除了公告以外,並沒有其他通報或是約定書的簽訂紀錄。
第二,關於如何實施減少工時跟工資的細節,公司也沒有跟C員工個別協商,或是達成具體的書面約定。雖然工資議定不以書面為要件,只要能夠有其他方式證明勞資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即可,但是,公司也沒有提出雙方對於實施無薪休假達成協議,以及意思表示合致的證據。
第三,雖然公司主張,他們有讓員工在公告上簽名,並且提出員工聲明書等佐證。但是,法院認為,工時跟工資的變動,必須經由勞資雙方個別協商,概括性的貼公告、以及要求員工在公告上簽名等方式,並不能當作公司已經跟員工進行個別協商;況且,公司所提出的聲明書,也不是C員工的聲明書。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台中市勞工局的裁罰是並沒有違法,公司敗訴。
▋小結:無薪假不能只靠「公告+簽名」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在實施無薪假時,絕對不能只靠一張公告當作協議成立的證明,必須要和每位員工清楚溝通、取得具體同意,簽訂書面協議,並通報主管機關,才算是合法程序。
參考資料:
勞雇協商減少工時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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