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網紅孫生,因為在餐廳外抽菸時多次拍A女臀部,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定性騷擾,處5個月徒刑。他辯稱沒有惡意,但法院不採信,判決理由是什麼?
孫生做了什麼?
2024年7月晚間,孫生與A女及B女在台北市某餐廳用餐,用餐途中,孫生跟A女在餐廳門外抽菸時,突然用左手拍打A女左臀部約10下,A女嚇到閃避,但孫生再度靠近,並拍打臀部4下。
雙方怎麼說?
孫生坦承他有拍打A女臀部,但辯稱並沒有性騷擾的意圖,當下並未感受到A女有任何的不舒服,且A女仍然繼續跟孫生聊天。
孫生的律師表示,當天雙方曾談到曖昧話題,使得孫生誤解當時的氛圍,並沒有性騷擾的惡意。
法院依照A女跟B女的證詞,認定孫生辯稱的曖昧話題,都是孫生主動提及,A女及B女均無積極回應與同意。
此外,監視器的畫面顯示,A女當時只是站在門口抽菸,並未主動與孫生有任何肢體接觸。
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的定義出現在三個地方,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這三部法律合稱性平三法。
性騷擾防治法規範的是一般性的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是職場上的性騷擾,而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的是校園裡的性騷擾。
三部法律對性騷擾的定義雖然不完全一樣,但精神相同,規範的行為分成兩類:交換式性騷擾、敵意環境性騷擾。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的行為,如果已經到達性侵害犯罪,比如違反意願的猥褻或性交的情況,就直接適用刑法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性騷擾原則上只有行政罰,但如果行為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這就不只是行政罰的問題,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而是告訴乃論的刑事犯罪,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孫生涉犯的就是這個條文。
法院為什麼認定孫生構成性騷擾犯罪
法院認為,主觀上,孫生帶有性騷擾的意圖,徒手多次拍打並觸摸A女的臀部。這樣的行為極度輕挑且具有侮辱性,已構成不當的騷擾與調戲。
客觀上,已顯然破壞A女對其隱私部位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的期待,而引發A女不舒服,導致有遭受侵犯的感覺。
至於,性騷擾犯罪跟刑法強制猥褻有何不同,我們下次來談談。
(文:Stel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