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PTT上有文章批評大阪辦事處外交人員辦事不力,引發輿論壓力,並導致一位外交官輕生。經檢察官偵查後,查到「卡神」楊蕙如、蔡福明發文的事實,對二人提起公訴,楊蕙如涉犯的條文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

舊刑法第140條原本有2項,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則規定:「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這個條文原本包括:侮辱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以及侮辱公署罪,這三種樣態。

2021年12月,刑法修正,刪除第2項的侮辱公署罪,將第1項做了刑度的些微調整,剩下當場侮辱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罪、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這兩種樣態。

高院原本判決楊蕙如2人,構成「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判處5月有期徒刑。

原判決確定後,楊蕙如2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在去(2024)年5月以113年憲判字第5號做出憲法判決,就侮辱公務員罪條文中的「當場侮辱」,認為要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而且要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才可以構成。至於「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部分,則違憲失效。

就「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部分,大法官採取「嚴格審查標準」,大法官認為即便就「公務執行」法益來進行手段審查,也難以想像侮辱職務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妨害,即便只處罰金,也違背刑法最後手段性,因此違憲立即失效,並將楊蕙如的確定判決廢棄發回高院。

2025年2月14日,高等法院改判楊蕙如2人免訴。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由於楊蕙如原本遭到法院認定構成的刑罰「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失效,等同法律廢止刑罰,高院因而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