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黃麟凱被槍決了。

他該不該死,不是這篇想要探討的問題,這篇想要談談他的在憲法上的權利有沒有得到確保。

113年9月20日,憲法法庭做出第8號憲法判決,認為死刑是剝奪生命權的極刑,為避免錯誤冤抑,並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及正當,死刑案件之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均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大法官也在主文第10、11、12、13跟14項提到在幾種不符合最嚴密要求的情況下,聲請人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要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提起非常上訴雖然是專屬檢察總長的權限,但即便檢察總長自己認為沒有聲請非常上訴的餘地,死刑犯仍然可以依照憲法判決的諭知而提出請求。即便是死刑犯,也應該要可以在憲法法庭作出跟自己迫切相關的判決後,由律師協助確認自己的部分有沒有提起非常上訴的可能。

依照「執行死刑規則」的規定,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 #有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在進行中,並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有上開情形或理由之疑義,法務部得將該案件函請最高檢察署再為審核。

最高檢察署跟法務部應該都要可以預期,在憲法判決之後,本案會有提起非常上訴請求的可能,而要加以審查。即便最高檢察署認為死刑的執行都符合憲法判決意旨,也要讓受刑人有機會表示自己的意見,維護他的正當法律程序。

但很遺憾的是,對照憲法判決諭知「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法務部、最高檢察署,跟執行的檢察官,沒等待黃麟凱提起非常上訴的請求,永遠的封印了憲法判決賦予他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