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死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會被視為遺產來課稅,元配利用這招反擊先生外遇所生下的女兒,使得這名非婚生子女,雖然繼承1500萬的遺產,但必須付出5700萬的遺產稅。
另外一個案件則是,被繼承人生前兩年贈與給配偶的財產,必須加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而沒有遺贈稅法第17-1條的適用,導致繼承人必須繳納更多的遺產稅,這是否有公平性的問題?
此外,奕弘跟宇修也觀察到,這是次的憲法判決,罕見地有教授擔任聲請人法官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的憲法訴訟說明會。
在這一集你可以聽到:
一、遺產稅是透過徵稅的手段,讓財富間的代間流動,可以更符合社會重分配的效果,但卻發生了非預期的效果?
二、擬制遺產是否有違反量能課稅的原則?
三、楊惠欽大法官針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案件,提出了唯一的一份不同意見書,他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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