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醫師所經營的醫美診所,因收取「除毛療程」的一次性費用而被台北市衛生局開罰,蔡醫師認為,對收費方式的管制,侵犯了他的工作權和契約自由。


衛生福利部則主張,醫療法規範醫療機構的收費標準和項目,是為了維護民眾的健康權、生存權和人性尊嚴,避免醫療費用過高。蔡醫師的預收費用方式並未經過核定,屬於擅立收費項目。


大法官是怎麼思考這件事情的呢?


而這次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的期間,舉行了「說明會」,這跟「言詞辯論」有何差異?


在這一集你將會聽到:
一、醫師公會及衛福部的主張
二、醫療法規範醫療費用的目的,除了保障民眾權益之外,還有哪些考量?
三、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比例原則如何應用在這個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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