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在2024年10月25日,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案做出判決,這應該是大法官有史以來篇幅最長的解釋或判決,以下是簡要的整理:
一、針對立法程序部分,判決認為立法過程雖然有瑕疵,但整理來說,並沒有完全背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而影響法律成立的基礎分效力。
二、關於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部分,判決認為憲法增修條文只有給立法院可以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沒有到院報告的憲法義務,立法院也沒有聽取的憲法義務。總統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什麼時候、怎麼報告,立法院不能指定要聽什麼,或是要求總統聽取建言。
三、關於質詢部分。首先是反質詢,大法官採取合憲性解釋,指出如果行政首長是以問題或疑問的方式來答覆,不構成反質詢,因此就沒有違憲的問題。至於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大法官認為違反權力分立而違憲失效。只要是立法院質詢超過可以行使的範圍、行政特權的範圍、為了保護第三人基本權所必要、基於契約義務或國家安全有保密必要的範圍,行政院長或部會首長可以適當說明理由後,不予答覆或揭露。
四、關於人事同意權部分,判決認為立法院經由提名機關來向被提名人提出有關資格、適任性的書面問題,性質上屬於人事審查的任意性程序,被提名人可以斟酌處理,黨團或立委不能直接提出書面問題,要求答覆。
五、國會調查權部分,判決認為憲法規定的調查權要由立法院行使,就條文中規定可以經由委員會決議而設調查專案小組的規定,違憲失效。立法院就與自己憲法職權行使的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的事項,而且有調查必要的話,才可以設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可以要求政府人員出席作證,但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或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資料、物件,都違憲失效。聽證部分,屬於國會自律範圍,這部分可以。
就院會議決的調查事項的範圍、目的跟方法,要具體明確,以判斷是否與立法院憲法職權之行使有重大關聯且必要。調查方法涉及到政府人員、人民陳述證言,對象與義務範圍等重要事項,都要經過院會決議。
如果未來發生爭執,盡可能協商解決,沒有結果時可以由憲法法庭判決,在協商好或憲法法庭的判決出來前,立法院不能直接行使調查權。
另外,判決也指出立法院對審理中、經判決的事項,都不能行使調查權。接受調查的人,可以陳明理由拒絕證言,不用經過會議主席裁示同意。此外,受調查的人可以由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到場協助,不用經過主席同意。
六、聽證會部分,除前面提到的調查專案小組違憲外,屬於國會自律範圍。受邀人員無論無論是基於不表意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隱私權或財產權,拒絕出席聽證會,都屬於正當理由。
七、藐視國會的刑責部分,都違憲失效。判決認為政府人員到立法院答詢、說明或陳述證言,負的是政治責任,轉為刑事責任,不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