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部很火紅的電影「周處除三害」,裡面有一幕是槍擊要犯陳桂林要前往警局自首,但警察要他排隊的幽默情節。以下,我們來談談什麼是自首,自首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什麼情況下,算自首呢?自首跟自白,有什麼不一樣?電影中的陳桂林是去自首嗎?
自首的意思
自首,規定在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所以,自首的意思是: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自首的好處是:「得」減輕其刑。
那麼,什麼叫做「對於未發覺之罪」?
「發覺」的意思是: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已經知道犯罪事實,並且知道犯罪人是誰。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果只是被害人、被害人以外之人知道,但還沒有偵查機關知道,仍然屬於未發覺。
怎樣算「發覺」?檢警在偵辦過程,可能會懷疑某個被告涉嫌犯罪,這裡的「懷疑」,算不算發覺?如果檢察官懷疑某人犯罪,但還沒有具體根據時,嫌疑人坦承犯案,算不算自首呢?
依照法院見解,「已發覺」嫌疑,雖然不用精確地知道犯罪情形,但至少要有確切之根據得到合理的可疑,不能只是單純主觀上的懷疑。也就是說,要看偵查機關能不能依照現有、客觀的證據,在行為人與具體案件之間建立直接、明確及緊密之關聯,使行為人犯案之可能性提高至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的程度。
比如說,偵查人員發現某人的神色不正常、舉止緊張,這個時候還不能算「已發覺」,必須要有相關跡證、證據指向這個人時,懷疑客觀、具體化時,才算是「已發覺犯罪」。
自首犯罪,一定可以減刑嗎?
不一定喔。
刑法第62條規定的是「得」減輕其刑,並不是「應」減輕其刑。也就是說,法官在個案中會有裁量權限,決定要不要減刑。如果法官認定可以減刑的話,有期徒刑以下的刑度,最多可以減到法定刑的1/2(有免刑規定的情形,減輕最多可以到法定刑的2/3);無期徒刑,可以減輕到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自首,跟自白有什麼不一樣?
自首,是針對「未發覺之罪」,坦白承認。自白,則是對「已發覺之罪」,陳述自己犯罪事實,對犯罪坦承供出。自首可以獲得減刑的優惠;自白,則表示被告犯後的態度,法院在量刑時,會加以考量。另外,有些特別刑法,會把偵查中自白,列為獨立的減刑規定。
那麼,陳桂林是不是去自首?
就要看陳桂林跟警察所說的,是不是原本警察就已經知道可能是他做的,如果是通緝的犯罪嫌疑,偵查機關已經懷疑陳桂林有嫌疑,即便他是主動投案,也只能算自白,而不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