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下稱廣告平台)設下管制規範。
條例第39條規定,廣告平台如果違反管制措施,可以裁罰5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可以裁罰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命限期改正而未改正,可以按次處罰。
此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下稱數經主管機關)可以召開專家審議會議,要求ISP業者流量管制、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流量管制」使連上平台的網路速度變慢、「停止解析」讓DNS失效無法連線,「限制接取」則將網站斷網,讓用戶無法連線。
為了讓ISP業者不用擔心被用戶告,條例規定如果因執行流量管制、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的政府要求時,因而造成用戶或第三人損害,ISP業者免負賠償責任。
至於這次的管制措施包括:
第一,廣告平台在台沒有營業所且未設立分公司者,應以書面指定境內法律代表,並向數經主管機關提報。沒有依規定提報,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會受到裁罰。
第二,廣告平台應授權法律代表,告知及協助執行詐欺防制措施之法令遵循,怠於執行告知或協助義務,會受到裁罰。
第三,廣告平台業者如果知道刊登或推播的廣告是詐欺或明顯涉及詐欺,應該主動或在政府通知期限內移除,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移除,會受到裁罰。
第四,廣告平台對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經司法警察機關要求暫停服務,卻沒有在合理期間內暫停提供服務,會受到裁罰。
相信這個新規範對動不動出現的臉書、YT詐騙廣告,會有防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