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首度出現有被告宣判無罪的國民法官案件。
[案發經過]
2023年4月7日,B開車搭載A,前往台南市永康交流道附近的某家具行,和C談判。在談判破裂後,A拿出攜帶的改造手槍,將槍口抵在C的左胸開槍,造成C的死亡。
A與B隨即開車離開,但隨後又返回家具行,將C抬上車,開往安南醫院,並將C推落在醫院門口。
C因為中槍而傷勢過重,送醫前就已經失去心跳,急救後仍然回天乏術。檢察官偵查後,對A跟B提起公訴,認為兩人共犯殺人罪。依照國民法官法規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交由國民法官審判,像是本案的故意殺人罪。
經過國民法官合議庭的審理、評議後,認為A確實將手槍抵在被害人的左胸口,並開槍射擊,構成殺人。但A將C送至醫院的行為,則是為了儘速送醫,而非延遲或阻斷其接受救治。此外,A攜帶的改造手槍及子彈具有殺傷力,違反槍砲彈藥管制處罰條例規定,殺人罪部分判19年、槍砲條例部分判7年,兩罪併罰,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
至於被起訴殺人共犯的B,合議庭則認為B事先並不知道A會開槍,而且B也不知道,A曾經在其他的衝突事件攜槍,只是當時沒有發生開槍殺人的情況。至於「B事前更換汽車」、「B開車搭載A往返案發現場」、「B開槍時在旁」、「駕車載送被害人就醫」等情形,都不能充分證明,A與有B共同持有手槍子彈並殺人的意思。
因此,B被宣判無罪,而這也是國民法官法施行以來,第一位被國民法官合議庭宣判無罪的被告。
[為什麼A殺人罪的部分,被處23年有期徒刑?]
關於A量刑的部分,合議庭考量「從重」與「從輕」的因素後綜合判斷。
關於「從重」因素:A基於直接故意,抵住胸膛槍擊,造成被害人死亡;有反社會性人格,有高度再犯的可能性;犯後態度曾提及:「再次發生仍會開槍」。
關於「從輕」因素:A家庭及校園的負面成長經驗,形塑他暴力解決問題的模式;試圖將被害人送醫以彌補過錯;案發後攜槍投案,配合調查並承認犯行;若經過長期的輔導及心理治療,有改善的可能性;陳述「知道沒有資格剝奪他人生命」的態度
這也是自從實施國民法官制度以來,第一件有被告被宣判無罪的案件。
補充說明:
刑法中,有正犯與共犯的分別,正犯又分為單獨正犯跟共同正犯;共犯則分為教唆犯與幫助犯,在本起案件中,國民法官認為B都不符合這些條件。
[什麼是共同正犯?]
依據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什麼是幫助犯?]
幫助犯,規定在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必須符合兩個要件,主觀上,要有幫助的故意;客觀上,則要有幫助的行為。
(文/St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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