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中和高中聘用張先生為代理教師,依照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制定的「敘薪基準」,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後面並有一個括號,當中的文字是: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

張先生在此之前,曾經在華僑高中、石碇高中各當過一年的代理教師,但因為上面的基準,這兩年的職前年資就都沒有被採計,等於每次到新的學校擔任代理教師,都要在薪資計算上當永遠的新鮮人。

張先生對這個敘薪結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最終案件來到憲法法庭。大法官作成今年第7號憲法判決,認為:

第一:中學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具有全國一致性,依照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規定,應由中央立法統一規定。

第二: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同工不同酬,違反平等原則,至於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非重要公益,也無實質關聯,合格代理教師應該要和專任教師獲得同等待遇。

第三,違憲的行政法規,1年內失效。

有關本集的詳細內容,歡迎收聽「一起讀判決」有聲頻道:憲法奕修你第二季第12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