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大法官作出的憲法判決提到未必故意並非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這個見解在最高法院在2021年湯景華縱火案中,已經存在。

當時,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法院認定的事實是:湯景華因為跟朋友的糾紛,計劃到死者住宅前放火燒機車洩憤。但後來火勢一發不可收拾,造成六人死亡的結果。判決認定湯景華犯殺人罪,雖然有故意,但並不是直接故意,而是間接故意。

最高法院認為,依照兩公約,必須是所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科處死刑。這裡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並不能處死刑。

那麼直接故意跟間接故意有什麼不同呢?為什麼最高法院說必須是「直接故意」,才能以機會判死刑呢?

刑法上的故意,可以分為兩種:直接故意跟間接故意。

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的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直接故意,又稱為確定故意、積極故意。

如果今天湯景華直接在死者家裡縱火,心裡對造成死亡的事實,是明知並有意讓死亡結果發生,縱火就是想讓人死,這種情況就是直接故意。

但刑法第13條第2項,還規定了另外一種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間接故意,又稱為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

就像法院認定的事實,湯景華原本是想要燒機車報復,並不是直接想要燒死人,但他在放火燒車的時候,也可以預見到燒機車很有可能延燒到住宅,進而燒死住宅裡的住戶。湯景華對可燒死住戶這件事情,可以預見會發生,而且就算發生,湯景華也覺得沒關係。這種情況,稱為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就是想要人死,間接故意則沒有一定要人死,而是如果因此造成死亡,也沒關係、可以接受。

最高法院的意思應該是說,依照兩公約的要求,判處死刑必須是最嚴重的罪行,但湯景華主觀的間接殺人故意,已經不能說是最嚴重的了,因為還有更嚴重的直接故意殺人存在,評價應該有差別,因此湯景華不應該判到死刑。

這個最高法院的見解,週五得到憲法法庭判決的認同,當時最高法院判決出來時,曾經有過質疑公政公約並沒有就可以科處死刑的故意殺人罪,是否只限於「直接故意」,表達明確立場。檢察總長也提起非常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

大法官認為憲法法庭不受公約會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拘束,可以做出更有利於人權保障的解釋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