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民法官上路後,未來可以判死刑的案件,除非經法官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原則上應該都要經過國民法官審理。那麼,在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中,怎麼樣可以判死刑?
評議門檻
首先,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規定:「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在修法當時,曾經爭執過是否要全體法官、國民法官一致決才可以判處死刑,但最後通過的立法是特別多數,至少要獲得一票職業法官在內,一共取得六票,可以判處死刑。
這次憲法判決主文第六項提到:「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大法官認為在一般的案件中,為了促進裁判效率,法院組織法規定過半評議並無問題。國民法官法針對死刑採取特別多數,目的是為了提高對刑事被告生命權的保障。但大法官也認為死刑裁判不只在實體上應該限制在個案情節最嚴重的犯罪,程序上也應該用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所以,大法官認為,應該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但判決理由話鋒一轉,法官的範圍是指具備法官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各級法院法官資格之刑事法院合議庭法官,也就是只有限於職業法官,而沒有包含國民法官。
套用回去到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還是一樣的合議庭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判死,只不過這次大法官增加一個要件,先前只要有一位職業法官選擇判死即可,現在要三位職業法官一致決判死,再加上三位國民法官,一共六票過三分之二門檻可以判死。
至於,為什麼所謂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是指「職業法官」一致決,而沒有包含到「國民法官」一致決,判決理由則沒有說明。
死刑理由的交代
其次,國民法官的判決理由是在宣示後三十日內,由職業法官撰寫交付書記官。國民法官法第88條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有關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這個目的是為了簡化國民法官審理案件判決書的撰寫,至於科刑部分要寫到多少,原本並沒有規定。
這次的憲法判決理由第111段指出:「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如擬對被告科處死刑,除應確定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情形外,本即應於判決理由正面說明被告究具有何種加重量刑因子,致必須選擇最重之法定刑而科處死刑,而不應只是泛泛宣稱被告無教化可能性。」
換言之,未來國民法官合議庭如果判決死刑,判決理由書需要更近一步說明加重量刑,以及必須選擇死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