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大法官作出第8號憲法判決,處理刑法殺人罪、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中條文關於死刑是否合憲,判決指出:只有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而且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下,才屬於合憲。
就擄人勒贖殺人罪僅有死刑規定,這部分大法官認為不問犯罪情節是不是已經達到最嚴重程度,一律處以死刑,違反憲法罪責原則。
除此之外,大法官也盤點有死刑案件中的刑事程序,認為應該有下述要求:
第一,偵查中、第三審都應該納入強制辯護。
第二,第三審應該經言詞辯論。
第三,科處死刑應該職業法官一致決。
第四,行為時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或識別能力顯著降低,或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時,不能科處死刑。此外,在執行階段,受刑能力欠缺,也不能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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