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為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時,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的法律效果在103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裁罰3萬元至15萬元的罰鍰,並且可以命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處置。

至於何謂「其他足以識別之資訊」,施行細則第21條進一步規定: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讓兒童或少年,因為受害身分而被報導廣為流傳,產生二度傷害。此外,第69條第4項也規定,如果為了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必要,就不受到上面的限制。

鏡週刊先前曾經在「恐怖育幼院」報受害少年年齡(17歲)、五官及長相特徵(五官深邃、長相俊俏)、種族身分(原住民族)、性別(男生),以及翻拍受害少年的親筆所寫經歷,遭到臺北市政府裁罰。

在鏡週刊提起行政訴訟後,行政法院認為所謂「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是以該揭露之資訊,是否足使「原不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人」,經由報導之資訊而得以辨識出受害兒童及少年的身分。至於此等媒體報導前,「原不知受害兒童及少年身分之人」與受害兒童及少年間,究竟親疏關係如何,在所不論。換言之,即便是讓跟少年比較熟識的人可以辨識出身分,也包括在內。

最近,因為一件社會矚目的幼兒園性侵案疑雲事件,引發是否可以報導的疑慮,衛生福利部在8月1日討論擬定報導指引。衛生福利部表示,法律只是禁止揭露「足以識別兒少及被害人身分的資訊」,並不是禁止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

新聞稿指出,未來發現成年行為人在事件發生後、尚未排除處罰嫌疑前,仍然服務相關機構的情況下,基於維護公益、防止傷害擴大,媒體可以適度報導服務單位,但仍然不可以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

衛生福利部也表示如果對報導內容有觸法疑慮,可以向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提醒審議確認。